【关键词】
一案双罚、特种作业未持证上岗、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连州市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该公司未对承包公司的现场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1、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存储有易燃易爆化学品,且周边存放有生产物料纱布等可燃物;2、现场存在的动火作业无证上岗,吊装作业违反“十不吊”要求,高空作业无佩戴安全带等违章操作行为;3、外包(压延机、发泡炉设备安装)工程队广州市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唐某使用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包括:1、乙炔瓶与氧气瓶放在同一库房内储存,存在火灾和爆炸的隐患;2、未督促落实吊装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现场吊装作业违反作业规程“十不吊”(斜牵斜挂不吊)。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对承包公司的现场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人民币40000.00元(肆万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对承包公司的现场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及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上述违法行为处人民币27000.00元(贰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制度管理不严,对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风险认识不足,对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审核把关不到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本次案例对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情况“一案双罚”,一方面,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